首页 > 历史军事 > 明末小进士 > 第三百五十四章 废除言官

第三百五十四章 废除言官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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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罪大恶极的叛徒判处碟刑五条:

一,凡从贼攻陷京师及为贼毁宗社、易门榜者;

二,凡倡率劝进及为贼草伪诏者;

三,凡部院詹事、翰林三品以上大臣从贼受伪命而亲信用事者,

四,凡文武封疆大吏如督抚、总兵降贼者;

五,凡京堂、科道部属等官为贼画策规取地方者。

判斩刑三条:

一,凡四品京堂及翰林、科道受贼伪命居要地比原职加崇者;

二,凡方面分巡、分守、知府等官降贼者;

三,凡文武封疆大吏闻变先逃者。

判绞刑六条:

一,凡献玉帛、献子女以媚贼求免者;

二,凡内外衙门官仅受伪命者;

三,凡在巡方及布按三司、分巡、分守、知府等官遇变而逃者;

四,凡被贼拷掠不能自决仍受伪命者;

五,凡受伪命而为贼疏远者;

六,凡各衙门奉差如管屯、管河、榷关、督饷等官虽无封疆之守而弃职潜逃者。

判流放罪二条:

一,凡内阁重臣及部院等三品以上、詹事翰林五品以上即不从敌而偷生潜逃者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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